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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市民温暖过冬
市住建局督导供热企业做好市区今冬供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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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卢昱东
  11月6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2018—2019年采暖季各项供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主城区将于11月10日零时起试供暖。
  冬季供热涉及千家万户,群众关注度高,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与以往不同,今年市区的集中供暖期提前了10天,提前供暖对供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作为供暖行业主管部门,市住建局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各供热企业在供热季来临前,加快推进供暖管网改造,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维护等各项准备工作,让供暖不仅“供得上”,还要“供得好”。
  事实上,早在2016年,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周边地区的做法,我市就结合实际出台了《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规范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节约能源资源,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市民合法权益,确保市民温暖过冬。
  在前期供热准备方面,《办法》规定,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7日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企业进行处置,供热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配件费用由用户承担。
  在供热稳定方面,《办法》规定,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不仅如此。对于供热温度不达标及退费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该《办法》也作出明确规定。以温度达标界定来看,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对居民室内供热温度进行测量时,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1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1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供用热双方对于室内温度存有异议的,应当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同样,在退费方面,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承担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不属于供热企业责任的,供热企业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其采取措施达到规定的温度。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供热过程中,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价格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市住建局也将进一步加强督导调度,强化运行监管,建立快速处置机制,不定期召开联席调度会议,及时研究解决供暖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在督导各供热企业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主体责任、社会责任,不断提升供热服务质量和效能的同时,继续开展供热服务质量社会满意度电话调查和城镇供热“访民问暖”专项活动,实地解决群众具体供热问题和诉求,让广大市民度过一个温暖舒心的冬天。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96789瑞达热力有限公司:2182832、2182833山海天热力公司:2211812、221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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