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陆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5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日工商行处字〔2018〕26号),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日工商市履催字〔2018〕1号)。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公司有权在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日照市北京路188号日照大厦329房间
联系人:郝卫星 胡峰 王军
联系电话:8816070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