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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在法院执行工作中,一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心存侥幸,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不配合执行法院的工作,甚至想方设法规避执行,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对于规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为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选取六起被执行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履行义务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法官提示:
  “拘留和罚款并不会抵消原有债务,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自觉履行。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执行的,将会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信用成本甚至人身自由的代价。被执行人应该主动配合法院完成执行工作,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 案例一:
  某银行与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等。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某银行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传唤被执行人到庭,之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分批还款。和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执行法院随即再次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工作,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推托到庭。后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实地摸排后,成功将被执行人拘传到庭。拘传到庭当天,执行法院告知被执行人若其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被执行人当即履行了法律义务,并写下具结悔过书,深刻反省了自身存在的错误。执行法院最终未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但仍对其作出了罚款1500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执行和解,但被执行人既不履行和解协议,又不配合执行法院工作,拒不到庭。对于逃避执行的行为,必须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才能保证案件执行的进展。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拘传到庭后,虽然被执行人在第一时间履行了相关义务,但对于其前期逃避执行的不当行为,必须承担相应后果,故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作出了罚款决定,以维护司法权威。

◆ 案例二
  日照市汾水某建筑设备租赁处与河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汾水某建筑设备租赁处与被执行人河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河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日照市汾水某建筑设备租赁处租赁费55060.37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河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日照市汾水某建筑设备租赁处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不主动履行。执行法院遂向该公司送达限制消费令,限制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经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河北某银行有存款,执行法院遂委托当地法院代为划拨,但因该账户为工会账户,未能划拨。虽然扣划银行存款未能成功,但该公司迫于执行法院多项强制措施的压力,主动联系了承办法官,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后又自行联系申请执行人进行和解,最终申请执行人放弃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
  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于经常外出、经商的被执行人限制较多,影响较大。该类措施的实施方便快捷,是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的一个缩影,对社会诚信建设也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执行法院通过强制措施,逐步向被执行人施加压力,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起到了较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 案例三
魏某与朱某修理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魏某与被执行人朱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朱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魏某修理费3960元。因朱某未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魏某向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朱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于2015年8月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朱某逾期未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法院调查,朱某在外省打工常年不在家,执行人员多次电话督促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朱某仍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院遂依法将朱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朱某之子因朱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不能入伍,朱某迫于压力,主动到执行法院履行了义务。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朱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因其子入伍不能,迫其主动到庭履行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案例四
  付某等十九人与山东某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付某等十九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某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五莲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山东某电气有限公司偿还付某等十九人全部工资及利息。因山东某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付某等十九人向五莲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五莲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并对该19案合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执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于2018年7月4日派出执行干警11人对山东某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办公场所进行了搜查。搜查结束后,被执行人即主动向执行法院账户内打款5万元,余款被执行人承诺于2018年7月13日全部付清。为保障案件顺利执结,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部分财产。后被执行人将余款全部付清,该19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针对涉民生案件,特别是农民工追讨工资的案件,执行法院及时采取搜查及查封财产等强制措施,督促涉案企业自动履行法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 案例五
  刘某某与山东某电厂追索借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某电厂追索借款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山东某电厂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149167.65元一次性付给某银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五莲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
  立案后,经执行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刘某某受让了该案债权,经刘某某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变更刘某某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在刘某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该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法院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未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并称企业困难,没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目前经营状况分析,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之后执行人员赴烟台、莱阳等地,对被执行人几十个银行账户的近六个月进出账明细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一些账户进出资金频繁,数额都在数百万元以上,执行人员立即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并对被执行人不如实报告财产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万元的决定。后被执行人主动偿还欠款并交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通过全面、细致的财产调查,掌握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对被执行人不如实报告财产的行为,采取针对性的强制措施,使得本案顺利执结。

◆ 案例六
  王某与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十日内退还王某剩余租赁费1333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王某向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
  立案当日,执行法院执行员即向被执行人李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电话向其释明相关法律,敦促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次日,李某来到执行法院,声称其并未如数收到王某支付的租赁费,并以案件标的额较小没有时间上诉且名下有实物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明确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人员反复向其进行法律释明后,李某态度仍未转变,执行人员遂现场制作了拘留决定书拟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在法律的威慑下,李某通过亲属转账支付全部执行款项,该案在立案后两日内得以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系小标的案件,在执行人员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释明法律的前提下,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人员当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促使李某现场履行付款义务,该案对小标的案件的快执快结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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