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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确立了消防救援机构的法律地位。新《消防法》用“消防救援机构”取代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这是法律中首次确立“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法律地位的表述,以及将消防救援机构与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并列的表述,明确了地方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直接受本级政府领导,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而不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内设机构。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与应急管理部门共同承担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既分工协作,又保持相对独立。应急管理部门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向本级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告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以及提请本级政府依法决定对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是一种程序性权力。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及火灾原因调查、火灾损失统计等职能,是一种实体性权力。
  (二)确立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法律地位。新《消防法》中,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取代了“公安消防队”,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定位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这不仅是一种名称的改变,更是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法律地位的确认,以此推动消防救援队伍从理念、职能、能力、装备、机制等方面转型升级,积极适应“全灾种、大应急”的任务需求。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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