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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本报讯(通讯员 许慧君)为全力落实“六稳”“六保”任务,我市财政部门聚焦“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可持续”目标,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增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坚决筑牢基本民生底线。8月6日,我市印发了《关于提高2020年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全面提高2020年我市社会救助相关保障标准。
  城乡低保提高低保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6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 7 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10元。
  城乡特困提高基本生活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8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24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6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14元。
  孤困儿童提高基本生活费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0元;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护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760元。
  目前,全市共有城乡低保90900人,特困人员8391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366人,重点困境儿童157人。省市财政已下达资金3.9亿元,确保此次提标资金第一时间直达区县基层,第一时间直接拨付到困难群众。
  下一步,财政部门将积极筹措资金,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持续压减一般性支出,集中财力保障社会救助政策落实,真正“节用裕民”,用政府的“紧日子”换老百姓的好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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