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暂行条例(草案)》2020年12月28日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是我国首部数据领域的综合性专门立法。《条例(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对特定数据的自主决定、控制、处理、收益和利益损害受偿等数据权益,这也是在国内立法中首次提出“数据权益”保护。收集、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其中,涉及隐私的个人数据应当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即必须是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主动作出声明或者自主做出肯定性动作予以明确授权同意。自然人还有权随时撤回被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的同意。撤回同意后,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者要对数据及时删除。但是,不应影响在撤回前基于同意作出的合法数据处理。 (稿件来源:《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