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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集中整治校外培训机构“霸王条款”
  

全媒体记者 王路平 报道
  本报讯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联合印发《工作方案》,对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旨在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此次集中整治主要针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重点聚焦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工作方案》,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此外,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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