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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小区机动车停放费政策明白纸》
停车服务费不高于每车每小时2元
  

全媒体记者 裴颖
通讯员 王芳 报道
  本报讯 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小区机动车停放费政策明白纸》,明确我市市区范围内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普通住宅是指除独栋、双拼、联排等各类别墅之外的住宅。
  据悉,小区机动车停放费政策内容,主要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等制定,小区内机动车停放费包括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三个部分。其中,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为每车每月200元,上浮不超过20%;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为每车每月20元,上浮不超过20%;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车位场地使用费基准价格为每车每月200元,上浮不超过20%。临时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临时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不高于每车每小时2元的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者车位场地使用费,24小时(一个收费周期)内最高不超过6元;
停放未超过2小时的应当免费。停车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的收益资金,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收益资金的20%。
  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环卫、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机动车,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和物品配送等服务临时停放的机动车,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费。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超过一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车位使用人应提前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免收停车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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