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陈德凝 通讯员 刘利红 王伟 报道
本报讯 近日,岚山区法院审结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使用假币一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扣押在案的假人民币60000余元依法予以没收。
2022年1月,王某在中楼镇农贸市场购置年货,先后使用假币购买了鸡和鱼等货物,在购买灯笼时被摊主发现。随后摊主与在场群众将其控制并向巡逻民警报警求助,民警当场将王某抓获。
经查,王某自他人处购得假币,当日携带假币在集市上主要寻找老年人等伺机使用,以此获利,办案人员又从王某身上、驾驶车辆内及位于巨峰镇某村的家中查获假币共计6万余元,面额包含100元、50元、20元、5元不等。经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鉴定,以上查获的6万余元人民币均为机制假币。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数额巨大,构成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
近年来,岚山区法院深入落实反假币工作联席会议精神,增强防假、反假、打假工作合力,加大对扰乱经济秩序类的犯罪案件打击力度,强力震慑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