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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张贤宽
  党的二十大报告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蓝图,提出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既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既指明了方向,又提供了原则和保障。
  法治是全面现代化的应有要义。现代化有多重内涵,上世纪六十年代我们提出“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和科技现代化”,进入新时代提出“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主要是从生产力角度界定现代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则从上层建筑角度为现代化开辟了全新的、更高层次的领域。今天,我们讲中国式现代化,不仅是指经济的现代化,还包括政治、社会、精神和生态等领域的现代化,是全面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是实现政治文明的重要载体,法治体系是其中的核心和基础。因此,法治是全面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全面现代化必然内含着法治。
  充分发挥法治对现代化的基本保障作用。世界各国推进现代化的经验教训已经证明,法治还是人治,是现代化进程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绕不过去的重大问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当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时,会对其起促进作用,反之就会起阻碍甚至破坏作用。历史上一些国家在推进现代化的进程中,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建设跟进不及时、不适应造成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不断深化对市场经济的规律性认识,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的重大论断,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协调利益、维护秩序、化解纠纷、保障权益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有效解决了经济发展面临的法治问题。今天,我们更应凸显经济现代化的法治属性,在立法层面坚持立改废释相协调,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充分发挥法治对现代化的重要引领力量。在实现全面现代化的进程中,改革是动力,法治是保障,也是重要引领力量。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一方面,要坚持立法先行,坚持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使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于先行先试的重大改革,一时不具备立法条件,也要坚持在人大授权的前提下推行,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另一方面,要将改革中已有的比较成熟的经验做法及时上升为法律,用法治巩固已有改革成果,发挥好法治稳预期、增信心、明方向的引领作用。
  (作者单位:中共日照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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