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张腾元 虢德茜 报道
本报讯 日前,莒县法院严厉惩处一起非法采矿罪案件,有效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营造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保护莒县生态环境。
自2021年6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彭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董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租赁被告人贾某某、来某某等人的机械设备,在某养殖场北侧等地的石头塘子内采挖石灰岩、页岩,后运至某石子厂等地堆放,再使用石子机磨成石子、石粉后进行销售。
经测量,被告人共采挖方量28496.31立方米。经鉴定,被盗采的石灰岩等矿石共计价值人民币1745397元。另外,经测量,未销售的石子和石粉共计24971立方米、石头1069立方米。经鉴定,该部分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52700元。
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伙同被告人贾某某、来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莒县法院对被告人进行了依法判决,并对彭某某等人所开采的矿产予以没收。
该案的审判,是莒县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动体现,对惩戒和预防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