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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工作

  全媒体记者 王美莹 报道
  本报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近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日照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工作的通知》。
  《通知》涵盖七个方面的工作要求: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概念和范围,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公布了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规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强调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规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明晰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和解读要求,强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规定等。
  与省《办法》相比,我市结合工作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度主体方面,根据最新机构改革情况,公布了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首次将功能区管委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编入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明确功能区管委会代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纳入属地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在加强党的领导方面,要求制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定人才招引等与党内文件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注意做好与党内文件的衔接、协调。在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统筹方面,规定了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编制主体、建议项目提报要求、公布时间,以及动态调整的有关程序等内容。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健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全流程管理机制,压实全市各级制定主体职责,充分发挥备案审查职能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督导检查,持续推动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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