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王霞
“我们同意这个调解意见,谢谢法官。”原告日照某建筑公司在审判庭如释重负般说出的话。诉讼对于当事人而言,是劳心劳力的事,而经过法官的悉心调解,达成双方都满意的结果,为当事人带来曙光初现的慰藉。
近日,莒县法院刘官庄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告日照某建筑公司因与被告日照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包了被告的土建施工项目。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迟迟未支付,故原告起诉至莒县法院请求支付工程款。
因本案合同施工内容复杂且专业性强,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多次要求补充证据,待证据补充后,鉴定仍然困难且耗费时间较长。为高效解决此问题,承办法官积极协调鉴定机构,耐心沟通并邀请其上门服务,同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核对图纸、报价单等关键资料,最终促使鉴定工作顺利完成。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其诉讼负担,承办法官秉持“司法为民”宗旨,“案件到我为止”的责任担当,多次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调解工作,两次开庭的庭前庭后也都做了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耐心倾听双方意见,细致入微地引导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理性协商。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说:“我们坐下来再一起仔细把账捋一捋,税前税后该扣减的扣减,互相都退一步,以后还有很多合作机会,一直这样对双方都不好。”通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调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一百五十余万元工程款,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在该案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始终秉持“案件到我为止”的责任担当和“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让矛盾纠纷真正一次性化解,彰显了人民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