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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山检察行刑衔接保护野生动物

  日前,岚山区检察院向区综合执法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陈某某、黄某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区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没收了陈某某、黄某某非法猎捕的作案工具,并对其两人作出行政罚款的决定。
  事情起因于陈某某、黄某某非法猎捕了4只黑水鸡,被巡逻的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经岚山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某、黄某某非法捕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触犯了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不刑”不等于“不罚”。岚山区检察院检察官经审查认为,陈某某、黄某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虽被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构成了行政违法。遂依法向该区综合执法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该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该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积极推进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认真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对内强化行政与刑事检察融合履职,对外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实现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无缝对接,避免了“不刑不罚”,共同促进野生动物保护领域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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