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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隐瞒中高风险地区行程、不主动向社区报告等行为———
疫情当前别任性 妨害防控要担责

  当前,在全面加强疫情防控的过程中,部分地区出现了个别人员隐瞒中高风险地区行程、不主动报告社区、不采取隔离措施、不主动进行核酸检测等行为。
  “很多人以为这是个人行为,没有意识到这样做已经触犯了法律。”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敏表示,“隐瞒行程、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等做法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第五十条第一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近日,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对毛某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在这个案例中,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前往扬州,其间,未按照当地政府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人员高度密集场所,致使新冠肺炎疫情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陈敏解释。
  有的地方还出现了扰乱和冲击核酸检测点正常工作秩序的案件。陈敏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专家提醒,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公众应理解、支持、尊重防疫工作人员,听从安排,齐心防疫。(大众日报记者 于新悦 常青)
  (转自《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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