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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施行

  全媒体记者 解友财 报道
  本报讯 11月3日,市新闻办召开“擦亮‘阳光速办’品牌 聚力优化营商环境”主题系列发布会(第三场),介绍《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据介绍,新修订的《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0月20日起施行,共17条,重点对配套费征收范围和对象、计征标准及依据、缴纳节点、补缴情形、减免管理、使用监督等事项作了规定。
  《办法》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将原来的综合配套费和供热、供气、供水等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配套费一个收费项目,作为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原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也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除原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外,其他29类如港口、铁路、机场等建设工程,也要按相关审批手续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实现配套费“应收尽收”;制定了覆盖全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根据征收区域和项目类型不同,分别制定征收标准,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不再征收配套费,对一般工业建筑、仓库类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对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建筑面积信息表,征收部门依据建筑面积计征配套费;建设单位一次性缴纳配套费后领取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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