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王季平
“被告部分工人到人社局投诉我方拖欠工资,致原告商誉受损……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24万元。”近日,第一眼看到该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起诉状,岚山区法院安岚法庭法官助理李雪梅便敏锐地发现了不同寻常之处——本案争议焦点并非建工领域多发的工程价款结算或工程索赔问题,也不涉及常见的名誉权侵权行为,而是因农民工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引发的关联性问题。
据悉,原告(发包方)同被告(承包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并约定,承包人保证合法用工,确保优先支付工人工资,因此问题与发包人发生纠纷或致发包人被诉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原告拨付的进度款不足以支付被告各项开销,导致被告未能支付其工人的部分工资。2024年5月,部分工人向相关部门了解欠薪问题,并填写了投诉材料,主管部门多次要求原告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因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致其商誉受损的合同违约责任。
“我方已支付合同完工款达到合同总价款的79 . 88%,超出合同约定75%范围,被告方应为欠付农民工工资负责。”
“原合同施工过程中,原告方增加了很多额外项目,按增加后的全部工程计算,拨付比例远远达不到75%的进度。”
在法官助理李雪梅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合同关系的形成过程、履行过程及欠款情况进行了举证质证,李雪梅发现,案涉工程仍有大量工作需要双方庭下协调推进,即使本案作出判决,也无法代替双方解决工程中的审计、结算等实际问题,更无法超出诉讼请求而径直判令支付拖欠的工资。在庭前会议最后,双方当事人都表达了接受调解的意愿。
为实质化解农民工的“薪愁”、避免“案生案”引起程序空转,李雪梅决定把解纷重心放到调解上来,于是在庭后多次召集双方,从减少诉累的角度详细分析了本案“一判了之”后双方依然无法逃避的问题,并告诉他们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妥善解决,关乎群众正常生活,更关乎企业正常经营、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引导双方合力优先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为原被告算清了“经济账”“社会账”“法律账”后,双方都意识到调解才是化解纠纷的最佳手段,2024年9月17日最终约定:原告于中秋节前支付一半农民工工资、被告于六个月内支付另一半农民工工资。
案件结案后,李雪梅根据协议约定的义务履行时间,主动电话回访当事人,跟踪后续履行情况,近日,她了解到协议履行状况良好,工人情绪也比较稳定。
今年以来,岚山区法院安岚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抓手,充分发挥法庭立足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最大限度发挥调解职能作用,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大力绘就司法为民好“枫”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