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
全媒体记者 王霞
“您给协调处理,钱一次性付了,让您费心了,太感谢您了,法官。”说这话的是陈某,是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件的第三人,受雇于莒县某钻探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在新疆某工地钻探施工完成后进行撤场时,陈某乘坐公司雇的运输设备的货车离开工地。然而,车辆在行驶至颠簸路段时,陈某从座位上弹起后又重重落到座位上,造成腰部受伤。事后,陈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九级。
案件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后,双方争议异常激烈。公司方面称陈某是雇用的临时务工人员,与公司不存在正式的劳动关系,且其搭乘第三方车辆的行为完全属于个人行为,并非在履行公司职务过程中受伤。此外,公司还提出陈某的受伤原因主要是未系安全带,且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评定的伤残等级表示质疑,认为与陈某的实际受伤程度明显不符,因此请求法院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而陈某则坚持认为自己在场地转移途中受伤,属于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构成工伤。
承办法官在庭后对该案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研判,综合案件各类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为虽然陈某是乘坐第三方车辆离开工地,但考虑到其是在工地撤场过程中受伤,且受伤原因与工地撤场活动直接相关,因此可以认定该案构成工伤。然而,承办法官也意识到,如果直接作出判决,公司方面很可能提起上诉,导致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即使二审维持原判,陈某仍需继续提起工伤待遇仲裁,仲裁结果出来后,双方还可能因赔偿金额等问题再次引发诉讼案件。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调解方式解决此案。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地向公司方面解释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以及为何在本案中陈某的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最终,公司予以认可。
然而,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又产生了新的争执。公司方面起初只愿意支付10万元赔偿款,而陈某则提出,自己腰部受伤后干不了活了,没有劳动收入引起家庭矛盾,根据工伤待遇,要求公司赔偿18万元。
为了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结合国家法律规定及陈某受伤的实际情况,多次与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承办法官根据陈某的实际伤情及赔偿标准,认为10万元的赔偿金额显然过低,建议公司方面适当增加赔偿金额,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
经过年前年后近2个月的不懈努力,承办法官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2月19日一早,双方来到法院进行案款交付,并握手言和。公司方面随后申请了撤诉,该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