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李双双 报道
本报讯 多年前,某商砼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承建工地供应商品砼及砂浆。在后期结算确认交易总额超过100万元,建筑公司支付50万元后,剩余57万余元货款未付。商砼公司催款无果,诉至莒县法院,要求清偿欠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
案件移送后,法官启动庭前调解,被告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抗辩,原告坚称产品合格并要求庭审。经多轮沟通,庭前调解失败。转入正式庭审当日,被告未到庭,称在外地并将申请质量鉴定。法官认为事实未清,征得原告同意后重启调解,并要求被告携带证据。
调解现场,被告出示工地照片佐证质量问题。法官组织双方实地调查,无法肉眼认定质量问题。被告坚持鉴定,得知需预缴六万余元鉴定费时,面露难色,提及“熟人介绍”一事。法官敏锐抓住这一信息,建议邀请中间人参与调解。
在中间人的协助下,调解取得突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分期还款,原告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书面调解协议。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如约履行义务。本案成功化解得益于法官善用中间介绍人,既避免高额鉴定费用,又维系了双方合作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