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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柔性调解如何化解矛盾纠纷

  本报讯(记者 王蓓蓓)“我认为仲裁的特点主要还是调解方面的专业性,能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11月17日,北京路一单位办公室,孔令宗快人快语,利落地做出评价。
  今年37岁的孔令宗,是一位有着8年从业经验的执业律师,也是日照仲裁委员会的第六届仲裁员。他介绍,“专家办案”一直是仲裁的突出特点,日照仲裁委员会更是在2017年成立了8个专业工作室,包括他参加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作室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工作室。在工作中,孔令宗也通过许多案例感受到仲裁的专业性。
  “大约是2014年4月份,有一起建筑施工合同的纠纷,案情比较复杂。”短暂的停顿,孔令宗整理好思路,有条不紊地介绍。
  这起案子的难点,在于房产公司指出建筑在防水等方面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漏水、电梯基坑漏水等问题,但施工总包单位不认可是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由于房产已经交付给业主,防水问题也是分散出现,到底建筑防水问题是因为设计、建筑还是使用不当造成,很难鉴定。
  “仲裁庭协调建筑施工质量方面的专家,多次到现场进行鉴定。”孔令宗介绍,每回到现场进行鉴定,都需要协调仲裁双方及律师、物业、业主等不同单位参加,很是困难。经过约两年的时间,十几次现场鉴定,终于理清责任,由建筑总包单位支付了部分维修费用。
  在建筑施工纠纷类型的案件中,可以两年结案称得上是处理迅速,由专家办案得出的鉴定结果也很令人信服,并且,“仲裁类似于‘圆桌会议’的柔性氛围,不容易使仲裁双方造成冲突,不影响双方的继续合作。”孔令宗对此赞叹不已。
  更能体现出柔性仲裁氛围下的“案结事了人和”的,是孔令宗今年年初接到的一起案件委托。
  施工方作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结清90余万元的工程款,而这笔费用本应该在2009年支付。
  “这个案件事实证据充分,仲裁庭迅速安排开庭。”说起这个案子,孔令宗显得有些无奈,涉案建筑是村庄拆迁房,村委无力支付费用,施工方理解村里的状况,一直没有对此提起诉讼,最终选择了进行仲裁。
  仲裁庭了解到,除了资金困难,村委换届等情况也为案件增加了困难,除多次到社区进行调解外,还与施工方进行协商,适当做出让步,减轻村委的资金压力。
  经过仲裁庭多次上门调解,村委愿意分期付清款项,施工方也同意免除掉30万元左右的违约金,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都对这种结果表示满意。
  孔令宗总结说:“申请仲裁的双方都对仲裁结果表示信服,信任仲裁庭的判决,这是仲裁公信力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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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5 版: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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