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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想买了,3万元认购金能要回来吗?

  【案情简介】王某于2015年11月25日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书》。该认购书约定:王某认购55号楼4层405号商品房,总价款为192000元,王某必须在认购书签订之日向该公司支付认购金30000元。同时,该商品房属于特价房,该房订购后不退不换。
  没过多久,王某想要调换房屋向该公司提出申请,但未获得同意。在2015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14日期间,王某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多次与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退还认购金,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王某认为,他于2015年11月25日向置业公司支付认购金30000元,但在认购书上并没有明确约定交房的日期,当时工作人员口头上约定期限是2016年6月。
  置业公司则认为,双方的认购书已口头约定具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王某逾期交纳购房款属于违约,致使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裁决结果】裁决置业公司返还王某认购金30000元。
  【案件评析】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明确约定,王某自愿认购商品房并向置业公司支付认购金30000元。置业公司也在庭审中承认王某支付的是房屋认购金并非定金,且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因此,王某支付的房屋认购金不能推定为立约定金。同时,无法认定王某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双方无法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置业公司以王某违约为由将认购金认定为定金拒绝退还,没有法律依据。
  【仲裁提示】生活中,当购房者选中想要的房子,开发商一般会先要求签一份认购书,约定所购房子房号、单价等内容,并约定在认购书签订几日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在签订认购书同时,购房者还要交一笔钱,即“认购金”。但购房者如果签了认购书又不想买了,怎么办?
  其实,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金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种习惯做法。买房支付认购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认购金不是定金,不是合同履行的担保,当购房不成时,开发商应当悉数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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