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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困难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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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 冯浩洲) 为适当解决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偏低问题,保障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基本生活。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下发《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日人社发〔2018〕40号),决定从2018年10月1日起,调整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后,我市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48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既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又是孤寡一人的,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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