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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加班视同“在岗上班”体现司法进步
  

李英锋
  近日,一则题为《法官在家写判决书身亡》的新闻冲上微博热搜榜,同时带动了一个新话题:你会把工作带回家做吗?前不久,“加班用餐时间猝死不算工伤”也登上微博热搜,吸引了1.6亿人次关注,近万人参与讨论。这两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例,都与视同工伤有关。专家认为,并非所有与工作相关的伤害都能满足工伤认定条件,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一些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况。(据《法制日报》)
  在家加班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班,体现了司法进步,也体现了劳动保护的进步。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劳动者的工作方式正日益呈现灵活化的特点,工作地点不再拘泥于单位的办公场所,一些员工选择在家办公或在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办公,工作场所的概念进一步模糊,外延进一步扩大。把在家加班纳入在岗上班的范畴,是对新型劳动关系、加班关系的理性正视和认可,有利于减少工伤认定纠纷,降低工伤当事人或其家属的维权成本,提高工伤认定效率或司法审理效率,有助于保护更多人的加班权益和工伤权益。
  相应的,职能部门要强化监管,明确企业、单位致劳动者加班加点、“过劳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公正裁决,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落实到位。企业要认真研究、严格执行工伤条例等一系列劳动法规,不可一知半解,敷衍应对,关注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尊严,还要注意及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以此分散工伤风险。劳动者要认真学习掌握法规要义,提高法律水平和维权意识,更积极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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