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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装副刹成“教练车” 连“教练”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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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记者 王蓓蓓 报道
  本报讯 2月19日10时许,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重庆路中队执勤人员巡逻至福州路时,发现一辆号牌为鲁LE****的小型轿车缓慢行驶在最右侧车道,疑似非法“教练车”。执勤人员立即上前将车辆拦停,并对车辆及驾乘人员进行检查。
  经检查,执勤人员发现,该车驾驶人张某、副驾驶乘客李某,副驾驶位置的前方非法加装了一组制动系统。执勤人员立即将车辆及驾乘人员控制,并带回中队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据驾驶人张某交待,其与乘客李某为夫妻关系,非法加装制动系统的目的,就是为了帮助取得驾驶证的女儿熟练开车上路,本次出行是想到福州路帮助朋友了解一下科目三考试场地,车辆并未参与任何盈利性的练车及模拟考试等活动。
  当日,因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及参数的交通违法行为,张某被民警依法处以500元的罚款,被责令将车辆恢复原状。同时,交警经开区大队对张某进行严厉批评教育,要求其作出深刻研讨,并写出交通安全保证书。
  日照公安交警提醒:因教练车属于特种车辆,之所以挂专用黄色牌照,就是为了能提醒周围的行人和驾驶人,应该离远一些,而私家车都挂着民用牌照,若由学员驾驶上路,无法提醒市民和车辆注意。同时,私家车加装副刹车在行驶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甚至会导致制动失灵引发交通事故。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学员,学车练车一定要在教练陪同下,在指定的教学道路上驾驶教练车进行训练。对教练员提出在非教学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当自觉抵制,并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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