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刘彦美 报道
本报讯 3日9日16时许,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岚山大队巨峰中队接群众举报,在巨峰镇薄家口村路段有一辆非法接送学生的黑校车。巨峰中队接报后,立即调度警力进行查处。
为确保精准查控,中队民警决定兵分两路,一路驾驶便车进行侦查,一路驾驶警车进行拦截。
当日16时34分,执勤民警成功将嫌疑车辆鲁Q9T***面包车查获。经现场检查,该车核载9人,实载13人(其中,11人为幼儿园学生),超员20%以上。
后经调查,该面包车为莒南县朱芦镇某幼儿园所属,常用于到巨峰与莒南交界的三个村接送学生。
中队民警对驾驶人厉某(幼儿园负责人)进行严厉的警示教育,要求其本人写下保证书,对交通违法的严重性进行深刻检讨反思,“以后保证不再用普通客车接送学生”。
最终,因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两项交通违法行为,厉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0200元,驾驶证记6分。
日照公安交警提醒广大家长:千万不要让孩子乘坐“黑校车”、超员车,如果发现非法接送学生车辆,要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
相关链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