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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系列解读

  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不仅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群众安居乐业的民生问题,更是衡量城市品质的重要标志,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
  《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之后,我市制定出台的又一部城市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的首部配套性法规。该《条例》共八章八十七条,分别就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作为省内市级首部物业管理条例,《条例》里面又有哪些亮点内容?即日起,本报开设专栏,对此一一解读。
  亮点一:细化和规范前期物业管理
  长期以来,前期开发遗留问题已经成为物业管理矛盾的核心症结。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对前期物业管理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条例》中第十三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含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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