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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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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钱先生在报纸上看到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他想知道《条例》适用哪些基金?
  答:《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问:王大姐将自己的医保凭证借给了妹妹使用,请问她可以这样做吗?
  答:不可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此,王大姐的医保凭证只能自己持有,自己看病就医、购药的时候使用,不可借给他人。王大姐如果借给了妹妹,两个人都构成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处罚。
  问:老孙在拿医疗单据手动去报销的时候,动了小心思,将1万多元的单据改写成了7万多元,请问他的做法会给自己带来怎样的后果?
  答:老孙这样做是违法的!《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老孙一旦骗保,将面临退回违法收入,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问:李奶奶因腿脚不便,无法去医院购药。请问,她女儿可以帮李奶奶去医院购药吗?
  答:可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像李奶奶这种情况,李奶奶的女儿可以向医院提供李奶奶的医保凭证、自己及李奶奶的身份证明进行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检验。
  问:前几天,有药贩子找大周商量,让大周去医院假装看病开一些药,用医保报销,然后把药倒卖出去,这样大周可以赚一些钱。大周可以这样做吗?
  答:不可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享受返还现金、使用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若经查实,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作为参保人,大周应树立主人翁意识,自觉维护基金安全,拒绝药贩的违法要求;而违法倒卖药品的药贩也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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