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4 月28 日日照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日照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实践经验,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履职尽责、努力奋斗。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创造性开展工作,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落实。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模范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熟练掌握人大理论、宪法法律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各方面知识,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优先履行所担任的常委会职务,积极参加履职活动。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向常委会办公室递交书面请假报告,报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请假情况同时告知常委会办公室。
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申请。虽经批准,每年缺席常委会会议两次及以上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搞好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认真填写审议意见卡,做好审议发言准备。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围绕议题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地发表意见,认真负责进行表决,服从和遵守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活动。可以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倡导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活动,轻车简从,不搞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落实“双联系”制度,带头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带头加强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每年至少与所联系的代表面对面交流1次,至少开展1次实地调研,认真听取并及时反映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守国家秘密。凡属于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