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的决定
(2022 年4 月28 日日照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日照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常委会工作制度作出修改: 一、对《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 (二)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三)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第一款增加“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四)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五)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增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合理安排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六)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供相应便利服务,同时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要求。”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提请批准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或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拟报告的工作情况进行视察或调研。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结合调研情况,对专项工作报告稿进行初步审议,提出书面初审意见。”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副组长到会作报告。”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可以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召开联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开展专题询问及其具体内容、方式方法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十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删去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一款,增加“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审议的议题进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发言,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记录整理并形成审议意见。” (十四)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任免案按照《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进行表决。” (十五)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二、对《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二)删去第四条第七项。 (三)第五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市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以及结果;” 第十二项改为第十三项,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二项:“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四)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三、对《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章“任免范围”与第四章“辞职、撤职、监督”合并,分成第二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第三章“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第五章“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第六章“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四个章节,增加第四章“市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 (二)将第三章“任免程序”与第五章“表决与公布”合并为第七章“任免办理程序”。 (三)将第四条第三款作为第七条,修改为:“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应当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四)将第五条第一款作为第十一条,删去“决定其他人员代理市长时,应先决定任命为副市长。代理市长行使职权直到市长能够担任职务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市长为止”。 (五)将第六条第一款作为第二十条,删去“决定其他人员代理院长时,应先任命为副院长。代理院长行使职权直到院长能够担任职务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院长为止”。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批准撤换区县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八)将第七条第一款作为第二十六条,删去“决定其他人员代理检察长时,应先任命为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直到检察长能够担任职务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检察长被批准任命为止”。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罢免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删去第八条。 (十一)删去第十二条。 (十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下列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推选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 “(二)决定市长的代理人选,决定任命个别副市长; “(三)决定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代理人选; “(四)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代理人选; “(五)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下列事项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逐人表决方式: “(一)决定接受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二)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 “(三)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任; “(四)决定免去个别副市长,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五)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六)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 “(七)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任免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以上任命事项根据主任会议意见,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下列事项采取无记名按表决器合并表决或者逐人表决方式: “(一)任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部分委员; “(二)任免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任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同一工作人员同时被提请任职和免职时,可以合并表决;同一职务要进行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 (十七)删去第二十条。 (十八)将第二十二条作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决定代理职务的人员外,均颁发任命书。由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署名。” 此外,还对以上三项制度的部分条款顺序作出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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