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杰、孙某帅、娄某琛、张某海、邱某强、尹某钦六人分别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拟对张某杰(驾驶证档案编号:371180851836)、孙某帅(驾驶证档案编号:371180148352)二人分别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娄某琛(驾驶证档案编号:371160008283)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张某海(驾驶证档案编号:371180430010)、邱某强(驾驶证档案编号:371180881037)、尹某钦(驾驶证档案编号:371100044729)三人分别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如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如要求听证,应自公告之日起十二日内向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