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阚明贞 张腾元 报道
本报讯 近日,莒县法院调解一起离婚案支付抚养纠纷案件。
据了解,原告马某系被告马某某之子,原告之母与被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随母亲在临沂市费县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400元。原告就读初中后,学习和生活费用增加,每月400元难以维持实际需要。
在莒县家事纠纷诉前调解中心诉前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被告马某某在家务农,收入不稳定,马某某称每月支付400元已经是他的极限,不同意增加支付抚养费。
法官考虑到,案子如果转入审理程序,一方面被告马某某可能排斥判决结果,怠于履行义务,案件将进入执行程序;另一方面,父子之间缺乏沟通,亲情难以弥合,对于原告马某的成长不利。因此,莒县家事纠纷诉前调解中心经过多次向被告马某某释法明理,讲透情理,让其明白应当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增加支付抚养费,最终被告马某某同意每月支付1100元,保障孩子的物质生活需要。
调解过程中,莒县家事纠纷诉前调解中心积极寻求合适的亲情弥合方法,实现双方的便捷沟通,满足马某对父爱的渴望。目前,被告马某某继续按月支付抚养费,父子之间的感情也变得更加深厚,对于马某健康成长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