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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法院
强制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
  

  本报通讯员 杨秀辉 张腾元 报道
  本报讯 日前,莒县法院圆满执结日照某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标的额共35万元。
  执行干警受理案件后,深入查阅案件了解案情,发现双方在审理阶段已达成调解协议,询问申请执行人日照某租赁有限公司,得知被执行人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恪守承诺,屡次以种种借口推诿付款义务,导致申请执行人面临资金周转困境。
  在了解被执行人情况后,执行干警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存款进行冻结,但因余额不足,只冻结不足10万元存款。随后,执行干警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并告知被执行人如果拒不履行义务,将会对公司剩余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将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被执行人表示尽快全部履行义务。
  8月中旬,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拖延,消极对待,未能积极履行。
  执行干警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均未能接通,随后联系被执行人代理律师详细阐明拒不履行会造成的法律后果,会对公司造成声誉受损,对公司下一步招标项目都会造成不好的影响,并且本案执行依据为调解协议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将会承担迟延履行金,也明确告知代理律师,如果被执行人3日内不主动履行,将会对被执行人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拘传法定代理人冯某。
  第二天,被执行人冯某主动联系执行干警,履行了全部义务,使得该案圆满执结。
  此案的顺利解决,不仅彰显了执行干警的耐心细致与专业素养,更充分体现了法院执行工作强制措施的刚性与威力,通过精准施策、有效执行,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有力保障案件的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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