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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法院:情法并用,护航少年助成长

  全媒体记者 王霞
  承办法官第一次在调解室见到田某时,他的眼神里面充满了愤怒和拒绝。
  那是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均是某中学初一学生,双方在学校实验楼西边路上发生口角,后王某被田某摁倒,造成王某受伤,前往医院治疗,截至起诉时医疗费已经支付了2万余元。
  双方家长多次到某中学协商处理未果,王某法定代理人随即将田某及其监护人、某中学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万余元,伤残赔偿金待伤残鉴定后再行追加。
  为妥善处理该案,承办法官首先与双方家长进行了深入沟通,了解了各自的想法和诉求,发现双方家长尽管情绪激动,但都希望尽快解决这个问题,避免对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并约定原被告前往法院进行调解。
  调解当天,双方法定代理人和学校的代表均如约到达调解室,田某家长为了让田某长点教训,将其也带到了调解室,但从田某的眼神和精神状态上看,其还是处于抗拒和紧张、不解等情绪中。为了避免调解过程中出现过激言语对其产生不利影响,承办法官将其单独安排在调解室,由妇联参与调解工作的心理咨询师与其进行法律之外的情感沟通和交流。
  同时,承办法官耐心地听取了双方家长的陈述,“我们理解你们各自的心情,但最重要的是找到一个对孩子们都有利的解决方案。这件事情不是某一方的责任,都有一部分过错,核心在于谁的过错和责任多一些。首先,田某不是故意伤害王某的,双方刚开始是在嬉闹。后来,双方开始互相撕扯,田某下手重了,从责任上讲,田某承担的要比王某的多,但不是全部。”承办法官温和地说道。
  发现当事人情绪有所缓和之后,承办法官趁热打铁,说道:“这个问题一直不解决,对孩子也会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对学习影响也不好,咱们最好能够通过和解来解决纠纷。”经过几轮的调解,在承办法官的引导下,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田某承担王某经济损失的60%,某中学承担10%,王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田某和学校赔偿款当场给予完毕。
  案件没有到此为止,承办法官随即与田某进行沟通:“这件事情可以在今后你的成长中起到警示作用,告知自己要保持克制,拒绝不理性的行为,但你从一开始就没有故意伤害王某的想法,一时冲动不能否定你的整个人,所以你不必过度苛责自己。”田某也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会向王某道歉。
  最终,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得到了圆满解决。双方家长都表示,通过这次事件,他们将更加重视对孩子的教育和关爱,希望孩子们也能够从中学到宝贵的人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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