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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就业见习实施细则
青年人员见习期间见习单位要按月给予基本生活费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可报名参加,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其间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细则》从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管理与职责、组织实施、见习单位管理、见习人员管理、补贴发放、监督与管理6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细化。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可申请认定见习单位,申请流程实行全程网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集中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参加见习人员根据各地发布的见习单位和岗位信息按规定自愿报名参加。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月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同期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应根据其实际参加见习时间发放。见习期满后未留用就业的,可获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等后续服务。
  《细则》明确,对吸纳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年度内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单位,年度内所有完成见习人员的见习补贴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不含剩余期限见习补贴)。(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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