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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标准

  全媒体记者 孙来彬 报道
  本报讯 11月4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调整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标准。
  据了解,自7月1日起,我市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其他生育医疗保障待遇的,可参照正常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补助金。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为1000元,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顺产由2000元提高至3500元,剖宫产由3000元提高至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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