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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好的”不一定代表承诺

  小马是某设计公司员工,但是在公司任职3个月期间,一直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在离职时,他就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公司老板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在案件审理中,老板拿出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聊天记录显示,老板给小马发送了一份合同的电子文本,要求小马填写个人信息。小马回复“好的”,在合同文本上填写了个人信息,并回传给老板,但小马对合同一些细节有疑义,也在微信聊天里提了出来。双方在微信聊天中对合同的修改进行多次沟通。老板据此认为,应当视为已经与小马签订了电子合同,而小马并不认可。
  仲裁员在分析此案时提出,双方在微信中协商沟通合同条款内容,并不能必然认定为双方已经签订了电子合同。而小马在微信里说的“好的”,不能直接视为对合同内容作出有效承诺,因为有时这仅仅是一种收到相关文件的礼节性回复。

解决
电子合同要有严格规范
  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庭庭长李妍告诉记者,本案中出现的电子合同和微信聊天记录,都是电子证据中非常重要的类别。关于电子合同,我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有对其非常严苛的规范。“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拿个电脑手写板、手机、iPad签个名就行了。”电子合同签署必须借助专业的硬件设备,具备防篡改等效能,绝不是改一改文档信息就完成的。
  而微信聊天中使用的“好的”“收到”“OK”及相应图标,使用时所处的背景情况复杂,含义也比较多,不能必然理解为肯定或承诺,而是要结合上下文、语境语态,综合考虑后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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