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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研究
  

唐光兵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整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民由就业型转移向居住型转移,从制度层面推进城乡融合及和美乡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提升宅基地规划水平,推进农宅集聚化建设。一是按照城乡发展规划一体化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县域城镇和村庄空间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布点规划,优化城乡空间结构,解决镇村聚落分散、人口集聚度低的问题。二是以城镇和村庄空间布点规划为依据确定政府投资农村公共性基础设施的重点区域,从基础设施的改善方面把农村建设与城镇化发展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三是实行分类指导,对地处工业、城镇规划区的,建设多层住宅的农村社区;对地处农业发展区和生态保护区的,建设联户联排式农宅;引导分散居住及已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户向城镇及其周边地区的社区居住。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农村住房制度改革。一是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农村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和实施细则,增强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同时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农民积极参与这项改革。二是落实好农民建房的规费收取优惠政策,降低农民公寓建设成本。本着让利于民的精神,核定建设项目和优惠标准,原则上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外,市及以下的行政性规费、城建配套费等全额免收。三是落实好用地政策,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于在旧村落翻建多层公寓中产生的复垦指标,不能原地开发建设的由政府以市场价收购,以补充农村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资金。
  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统筹城乡建设用地。一是完善农村宅基地整理政策,通过提高复垦指标收购价、补助复垦经费,提高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的积极性,将土地整理工作的重心由农地整理向宅基地整理转变。二是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解决土地占补平衡与建设资金问题,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收益挂钩支付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农村建设,拓宽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资金渠道。三是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重点加强对新增宅基地的行政审批,根据农村居民点布局要求,原则上对“新人”采取集中建房,对新建房实行以多层为主的办法。对存量宅基地的原址翻建改建,也应遵循上述原则。
  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和流转机制。一是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进城镇规划区定居的农民,自愿退宅还耕且以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政府按退出的宅基地面积给予经济奖励;农民放弃宅基地后,不影响其原农民身份。二是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该制度可打破传统的宅基地使用的行政区域界限,推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三是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允许农村宅基地在一定区域有序流转,探索建立与农村宅基地合法流转相配套的财税体制和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等,建立集体与农户合理的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
  (作者单位:中共沂源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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