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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法治基础作用 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玉晓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这是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的深化与拓展,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时代的社会治理重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法治保障下的“良政善治”。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在国家治理进程中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有助于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凸显制度优势,发挥治理效能,为有效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提供坚强保障。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催生了现代化的社会秩序和生活方式。现代社会崇尚公平、高效、理性,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所具有的权威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和优势,恰恰可以使其成为转型期秩序重构的支撑。由此要求我们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培育制度自信,建设以社会成员间互信互助、和谐有序为特征的现代法治社会。
  二十大报告为我国法治化建设道路指明了正确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因此,必须加强法治建设、以法治力量提升社会凝聚力和互信度,有效处理现代社会中复杂社会关系,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是健全社会治理相关的法律制度,实现有法可依。党的二十大报告对立法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当前社会利益格局不断变化、社会结构不断调整、社会需求不断增加,必须持续加强立法工作,消除法律真空地带。首先,要加强各种社会组织的立法和监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监督到位,让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充分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第二,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在推进社会治理过程中要注重系统性和整体性建设,各部门分工明确、协同合作,形成强大的制度合力。第三,要创新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形式,建立健全公众合法参与立法与行政决策的机制,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二是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效力。“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二十大报告清晰地为我们指出了当前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面对这些风险和挑战,执法机关必须树立起规则意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威严,在群众中树立法治公信力。公民应享有合法监督的权利,这不仅需要我们完善监督程序,畅通政协、人大等民主监督渠道,健全媒体舆论监督机制,还要切实完善行政机关自律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建立起立体式、多样化的监督体系。
  三是培育公民法治意识,打造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建设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和提高。第一,要综合运用新媒体、自媒体等多种互动交流方式进行普法宣传,不断强化公民的法治观念,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第二,加强执法队伍的法治教育。执法者必须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和守法,实行公职人员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提高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整体法律素质。同时,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奖惩体系,促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理念。(作者单位:中共日照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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